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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政策:2020年10月海关经贸新规汇总

关务小二整理 关务小二 2021-01-17


自2020年10月1日起

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

或经贸新规定开始实施呢

快来了解一下吧


在看新规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小二君整理的2020年10月份海关汇率

以便大家进行贸易成本核算


公众号后台回复“汇率”可获取最新海关适用汇率。


01

9月30日起,启动“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



单一窗口货物申报两段准入功能启用

9月28日,单一窗口发布货物申报“两段准入”功能启用的通知,自9月30日起,在京朝阳关(0118)、东疆港区(0217)、昆山海关(2325)、外港海关(2225)、广州机场(5141)、海珠海关(5120)、新沙海关(5212)、蛇口海关(5304)、前海海关(5356)等9个隶属关区开启“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以上关区的“两段准入”试点企业可在货物申报中提交“两段准入”申请。



“两段准入”是指以进口货物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含场地)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两类监管作业(分别简称“第一段监管”“第二段监管”)的海关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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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两段准入”监管流程及单一窗口申请操作指引


02

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10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因制定新的归类决定而失效的部分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3)。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附件: 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doc2.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doc3.2020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doc


(附件1)


(附件2部分截图)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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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调整,10月1日起实施


03

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正式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00号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这标志着原产地电子联网再添新成员,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正式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核查。


目前中国海关已实现原产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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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解读: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

2.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正式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


04

10月1日起,优化电池电缆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1)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声明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模板见附件2)。


二、对收货人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实施合格评定时,重点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三、对收货人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仍采用现行的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适用商品目录.xls2.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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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解读: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

2.海关总署优化电池电缆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


05

10月1日起,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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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06

进口光纤预制棒HS编码申报要求9月26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1号(关于光纤预制棒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反倾销税率。为实施上述措施,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光纤预制棒(税则号列70022010)时,“直径≥60毫米的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应填报70022010.10;“其他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应填报70022010.90。公告自2020年9月26日起实施。


小二君温馨提示:

根据商务部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该产品税则号为70022010(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毫米的除外)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11号公告,税则号70022010已进行拆分,进口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申报时,“直径≥60毫米的光导纤维预制棒”需征收反倾销税,HS编码应填报70022010.10;“其他光导纤维预制棒”不涉及反倾销税的,HS编码应填报700220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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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进口光纤预制棒HS编码申报要求

来源:本文由关务小二综合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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